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下水道工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謀求會員福祉,改善會員生活,加強會員服務,連絡會員感情,增進會員共有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置於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132巷9號1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及勞工保險、會員全民健保及會員眷屬健保業務辦理事項。
二、會員就業輔導及就業教育,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
三、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四、會員合法權益及改善勞動條件、勞工福利、互助等事項之促進、維護與交涉。
五、會員糾紛事件,與其他工會會員間糾紛調解及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六、會員生活狀況之調查及會員統計之編製。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團體協約法之締結、修改和廢止。
十、辦理下水道相關管件設備之進口買賣、裝置、設計及檢驗工作,及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及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區域內從事下水道工程主、次、分、支管網及用戶排水設備接管等新建、維護、檢視、清理、更新及設計督造等之從業員工,年滿十六歲以上均應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方可當選為理監事。具有勞資雙重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團體者不得當選為理、監事。
第 七 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及特殊贊助者,得經由理監事會議之決議聘任為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及榮譽顧問等,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八 條 其他行政區域同一職業之會員或同一地區之職業會員轉入本會為會員時免收入會費,憑有效之原有會員證辦理入會。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各項會費後,如有參加勞保者,需經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依核保日起算,方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理事會審議後若認為申請者不符資格或有礙本會發展之疑慮時,得以謝絕入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暨出席會議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及榮譽顧問等無前項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決議,與按時繳納會員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如一年內未繳納常年會費,即視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理監事及擔任上級單位代表、理監事等有違反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不法情事,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授權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停權內容為停止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一切會務之行使及福利等權益;除名需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自動退會及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出會應繳還會員證並結清一切費用,及喪失會員資格與權利,如再行申請入會,視同新會員辦理,應重新繳納入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得經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停止其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但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本會補繳並表達出席之意願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會員自動退會時,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實行之。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外,平時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會員代表。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等之數額。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本會財產及公共事業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若因會員人數增加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討論決議後增加理監事人數。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會務及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和廢止。
七、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八、採納會員建議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當選。再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工作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提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及稽查各項事業之進行狀況。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事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理事會議定。
第二十七條 總幹事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各項會議、活動、聯繫、執行。
三、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四、分配及聯繫第二十八條業務。
五、代理理事長執行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監事會召集並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送達。如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得隨時召開。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送達。如有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得隨時召開。
四、臨時大會,如有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並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理、監事會議應由理監事本人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監事會議召開,候補理、監事可列席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已過半數之出席(含委託書)方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一、理事、監事之罷免。
二、會屬財產之處分及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處分。
三、工會章程之變更。
四、本會之解散、合併或分立協調。
五、會員之除名。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1,000元正,於申請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月200元正,每六個月為一期繳納一次。
三、會員互助金:會員每人100元正(新入會者繳交一次)。其後每人每月10元,每六個月為一期繳納一次。
四、會員勞健保預繳金:會員每人1,500元正,會員出會或退保時退還。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舉辦事業之利益。
七、委託收入。
八、政府機關補助。
九、贊助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每三個月向理、監事會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各項辦事細則,議事規則、各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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