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公平、公正及合法性,特定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係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3)無行為能力者。
第 四 條 :代表之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及監票,並涵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 五 條 :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作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私章,方為有效
第 六 條 :如因本會會員分佈地域遼闊,會員及投票卻有困難者,得採分區辦理。
第 七 條 :會員分組如下:
會員人數 |
每組人數 |
組數範圍 |
100~200 |
5人 |
20~40 |
201~500 |
10人 |
21~50 |
501~1000 |
20人 |
26~50 |
1001~1500 |
25人 |
41~60 |
1501~2000 |
30人 |
51~67 |
2001~3000 |
40人 |
51~75 |
3001~4000 |
50人 |
61~80 |
4001~5000 |
60人 |
67~84 |
5001人以上 |
70人 |
72組以上 |
第 八 條 :代表選舉日期、地點由本會依法於選舉前十日,連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及「代表編組名冊」一併公告本會會員周知。
第 九 條 :選舉人應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選票,不能書寫著得依其請求請人代書之。
第 十 條 :選舉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人報告主持人員徵得監選人之同意宣佈無效:
(1) 不用規定之選票者。
(2)
選舉票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3)
選舉名額超過規定者。
(4)
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5)
圈寫後經塗改者。
(6)
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或非中國文字者。
(7)
用鉛筆圈寫者。
(8)
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9)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第 十 一 條 :代表之選舉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並以得票較高者為當選;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選舉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佈,選票並由選務人員當場封存。
第 十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之。
第 十 三 條 :選舉人應本人親自攜帶會員證(或身份證)及私章領取選舉票。
第 十 四 條 :會員代表當選名冊於選舉完畢後,陳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第 十 五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理事會討論修訂後,送交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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