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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下水道工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101.04.29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01年6月4日北市勞資字第 10134853600 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公平、公正及合法性,特定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係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3)無行為能力者。

第 四 條 :代表之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及監票,並涵請主管機關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 五 條 :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作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私章,方為有效
第 六 條 :如因本會會員分佈地域遼闊,會員及投票卻有困難者,得採分區辦理。
第 七 條 :會員分組如下:

會員人數  每組人數 組數範圍
100~200          5人  20~40
201~500         10人  21~50
501~1000      20人   26~50
1001~1500       25人  41~60
1501~2000       30人  51~67
2001~3000      40人  51~75
3001~4000        50人 61~80
4001~5000        60人 67~84
5001人以上      70人 72組以上

第 八 條 :代表選舉日期、地點由本會依法於選舉前十日,連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及「代表編組名冊」一併公告本會會員周知。

第 九 條 :選舉人應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選票,不能書寫著得依其請求請人代書之。
第 十 條 :選舉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人報告主持人員徵得監選人之同意宣佈無效:
(1) 不用規定之選票者。
(2) 選舉票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3) 選舉名額超過規定者。
(4) 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5) 圈寫後經塗改者。
(6) 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或非中國文字者。
(7) 用鉛筆圈寫者。
(8) 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9)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第 十 一 條 :代表之選舉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並以得票較高者為當選;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選舉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宣佈,選票並由選務人員當場封存。

第 十 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之。


第 十 三 條 :選舉人應本人親自攜帶會員證(或身份證)及私章領取選舉票。


第 十 四 條 :會員代表當選名冊於選舉完畢後,陳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第 十 五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理事會討論修訂後,送交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