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規則依據工會法及一般法令規訂定之。
( 二 )會員大會有關會議事項除依民權初步之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之。
( 三 )會員出席會議應繳驗證明文件並簽名報到,在會議期間,非有特別事故陳述主席,不得中途退席。
( 四 )會員大會開預備會議時,推選主席團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 五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於開會前敘明請假事由,送交大會秘書處登記,或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 六 )議事程序應依會議日,順序行之,但主席認為必要時或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得變更之。
( 七 )議案之討論程序,應依大會編列之類別及次序分別行之,其性質相同者將併案討論之。
( 八 )會員請求發言,須先呼主席舉手之意,經主席許可後始得發言,但權宜問題或程序問題,得不經主席認可,逕可發言,遇有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裁定後一次發言。
( 九 )提案人對所提案未付表決權前,得請求補充意見或修正或策回原議案,但補充意見主席認為無必要者,得省略之。
( 十 )提案經主席提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得行之。
(十一)會員得就議案範圍內發表意見,如有超越討論範圍者,主席得停止其發言,每一議案不得有三次以上發言,每次不逾三分鐘,但報告事件、質疑解答或喚起注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凡一議案經相當時間討論後,仍無結論時,主席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十三)凡一議案非有過半數會員出席,非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但討論章程,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十四)決議案件應作成紀錄,並既席宣讀決議全文,如有誤漏,出席會員得請求更正之,會議議程另訂之」。
(十五)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照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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